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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供水总公司党委会议 事 规 则
  • 发布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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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本站编辑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集体领导,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实际,制定市供水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党为公、务实为民。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五)坚持发扬民主、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二、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有关文件、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部署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研究决定有关企业改革发展、重点工程项目安排、重大民生服务举措、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公司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的职能划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录聘用、调动;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推荐、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权限管理范围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中层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任免、、调整、奖惩及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等。

(六)研究企业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要的政策性变动和重要规定的制定等。

(七)讨论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其他重要材料。

(八)研究决定公司党组织的设置、换届改选和党员发展、文明创建、工青妇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九)审议纪委、办公室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发性事件、案件处理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等事项。

(十)需要委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准备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时间、地点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也可召开一定范围内的党委扩大会议。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会务由办公室负责。

(二)出席党委会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除研究干部人事工作议题外,办公室、人力资源处、机关支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视议题需要,相关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题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并于会前与党委书记沟通。或由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成员商量确定。

(四)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应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和方案,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公司党委决策时参考。对涉及专业技术、职工和用户利益、社会稳定、法律法规等重大事项,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涉及干部人事问题,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荆门市供水总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程序办理。凡未履行有关程序或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党委会研究。

(五)议题初定后,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安排相关单位(处室)将议题和有关详细资料交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分管党务工作领导审定。审定后的议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办公室在会前报各党委成员。对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各议题相关材料由主办单位(处室)按照参加会议人数、规范格式准备,会前1天送达办公室。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不受此限。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四、议事决策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和议题所涉党委成员必须到会;讨论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能计入表决的票数。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专人将会议讨论情况和结果向其通报。

(三)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主办单位(处室)汇报时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既要如实介绍议题的真实情况,也要如实介绍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四)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位党委成员应围绕议题,不受分工的局限,独立进行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态度。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党委会议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如对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五)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党委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七)建立党委会议事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的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人力资源处负责做好干部人事工作议题的记录,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其他议题的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党委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放档案室存档,查阅、借阅会议记录、会议材料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同意。

(八)对重大决定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或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决议执行

(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党委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规定渠道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保证党委决议、决定的严肃性。

(二)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党委成员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处室)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根据议定事项抓好工作督查,并及时反馈信息。对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被指定负责贯彻执行的党委成员及有关负责人应在下次党委会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三)党委成员在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必要时提交党委会研究解决。

六、议事纪律

(一)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二)党委会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的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参加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会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不得失密、泄密。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受党委委托的分管领导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党委成员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四)党委会议题涉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凡参加党委会的党委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如有特殊情况延迟到会或提前离会,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告知党委办公室。

七、监督和违规违纪处理

(一)公司党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凡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