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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供水总公司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 发布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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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供水总公司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精神,密切配合公司党委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2、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认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经公司党委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国资委、总公司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企业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所有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贷款计划;单位固定资产、单笔大宗材料采购、工程款单项支出、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分别以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并按程序报批和报备。

1、分工

1)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2)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及党委授权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公司党委。

2、参会人员范围

1)党委会由党委成员参加,列席人员为专项工作汇报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2)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行政班子成员参加,列席人员为专项工作汇报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3、决定酝酿

1)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总经理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4)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4、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7)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负责制,由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根据表决情况作最后决定。

8)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11)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3)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需要在纪要中说明理由,重大事项决策后,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将决策意见公开。

5、执行决策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有关处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3、接受公司党委、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五、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相应会议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主要领导或上级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荆门市供水总公司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议事程序,进一步加强企业党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担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2、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二、议事范围

须经党委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国资委、总公司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部署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3、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

5、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

6、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7、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8、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9、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及职工的工资、奖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10、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11、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二)     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管理权限,企业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3、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议事形式及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和发布等工作。

2、党委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临时确定时间,并做出会议纪要。

3、党委会参加成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包括专项工作责任处室负责人、汇报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4、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采取票决制。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由党委书记根据表决情况作最后决定。

5、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反馈落实情况。

6、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7、党委书记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需要在纪要中说明理由,重大事项决策后,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将决策意见公开。

8、党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党委会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四、议事程序

1、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部门负责人可提前向党委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党委会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对在党委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问题,可由党委书记裁定。

3、凡上次党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承办人)向当次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4、党委会讨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五、附则

1、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供水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明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团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2、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营活动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党委会决议有关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公司章程》规定和党委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公司党委负责。

二、议事范围

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

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目标、任务,提请党委会审议;

2、党委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融资方案及大额资金拨付或调动方案;

3、需要提交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

4、公司所有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向党委会报告;

5、审议公司组织架构、定编定岗及岗位职能的制订和重大调整方案;

6、审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布置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

8、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9、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党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10、绩效考核规则制定、结果运用。

(二)重大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研究并决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及承包事项。

3、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

4、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5、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

6、研究并决策企业直接投资或参与经营的产业项目。

7、研究并决策企业生产区、生产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规划和项目实施。

8、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三)大额资金

1、研究并审批未列入预算的或需追加预算的,单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2、各种保险款项。

三、议事形式及规则

1、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委托其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和发布等工作。

2、总经理办公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临时确定时间。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并做出会议纪要。

3、总经理办公会参加成员为:公司行政班子成员。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包括专项工作责任处室负责人、汇报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4、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采取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根据表决情况作最后决定。

5、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反馈落实情况。

6、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7、总经理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需要在纪要中说明理由,重大事项决策后,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将决策意见公开。

8、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四、议事程序

1、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部门负责人可提前向总经理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问题,可由总经理裁定。

3、凡上次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承办人)向当次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4、总经理办公会对党委会授权事项进行决议时,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商讨和论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5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后,对需要向党委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通报可以采取书面或者通讯形式。

五、附则

1、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